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

公共設施比例




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新村北側區段徵收開發案

基地範圍

基地東以中央路為界,南鄰中央新村,西側近環河快速道路、中安大橋與中安便橋,北側緊鄰新店十四張農業區為界。

公共設施比例

(一)土地使用配置計畫
  本細部計畫範圍係依原主要計畫「變更新店都市計畫(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)案」中:「變更十四張地區之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、學校 (文小)、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」部分,故區內主要可供建築土地僅為住宅區,餘均配合計畫需要配置相關公共設施用地。
(二)公共設施計畫與劃設比例
  綜上所陳,本案規劃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約17.4727公頃,佔計畫面積39.7965公頃之43.87%。


※建蔽率及容積率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※前院及側院深度



※停車位設置



※公共設施用地綠化




第十七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兒童遊樂場:按閭鄰單位設置,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。

二、公園: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。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,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;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,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,在一萬人以下,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。

三、體育場所: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,其面積之二分之一,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。

通盤檢討後之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體育場所、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,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。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

第十八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、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,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體育場所、兒童遊樂場用地,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。

第三十條 住宅區之檢討,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、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,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,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。
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,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,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。但變更為商業區者,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。

第三十六條 農業區之檢討,應依據農業發展、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。
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,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、人口達二百人以上,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,得變更為住宅區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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